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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志全与李XX、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全,李XX,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553号原告赵志全,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继光,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地址:任丘市燕山北道**号。法定代表人金影利,该园校长。原告赵志全与被告李XX、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志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春节前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被告李XX找原告,要求给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施工厕所改造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款为人民币20000元。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2016年2月15日)原告开始施工,正月十四(2016年2月21日)完工。被告在施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完工后给付工程款3000元,剩余5000元工程款未给付,被告李XX为原告书写了欠条,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李XX未答辩。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至2月21日,原告赵志全为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厕所改造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款5000元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未给付原告。2016年2月28日,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被告李XX为原告出具欠条,记载:“欠条欠老赵施工款伍仟元整欢乐天使李XX2016、2、28”。该款被告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通话录音光盘、证人高某1、高某2的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欠原告赵志全工程款5000元,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该款。被告李XX系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其找原告施工及为原告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承担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志全工程款5000元。被告李XX不承担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丘市欢乐天使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