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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铜陵市公路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7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东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340700000036898。被申请人:铜陵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大道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48555088-6。法定代表人:杨平,铜陵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本院受理被申请人铜陵市公路管理局诉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皖0705民初2716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五松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了便于执行的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五松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五松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9万元三、查封担保人池州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冷库、制冰机等资产(清单附后)。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