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6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郁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郁爱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548号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778046(1-1)。法定代表人:孟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会娟,该公司法务。被告:郁爱华,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郁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