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执字第4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苏艺兴、苏志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苏艺兴,苏志梅,苏碧兴,陈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7069257-6。负责人陈珊瑜,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庆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苏艺兴,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志梅,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碧兴,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燕珍,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苏艺兴、苏志梅、苏碧兴、陈燕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14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08457.0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苏艺兴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119号嘉华大厦16D幢C2、17D幢C2房产,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3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