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三鑫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崇明县向化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三鑫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崇明县向化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外联奥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鑫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赵云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郭莉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向化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黄林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外联奥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法定代表人:杨正民。上诉人上海三鑫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崇明县向化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外联奥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5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三鑫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对企业起诉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被告,注册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崇明县向化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外联奥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