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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申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申,,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05,并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协议,之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交易消费,但未按照信用卡约定在到期前归还全部欠款,经银行多次电话催收,拒不归还银行欠款,透支本金为82520.02元,利息和滞纳金为15919.6元。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申的家属向中国银行交存了825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申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王某申的供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催收记录及说明,交易明细,客户回单,信用卡申领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申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透支本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理审 判 员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张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