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乐陵市邦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建军、王建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邦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吕建军,王建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邦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俊勇,经理。被执行人吕建军。被执行人王建房。本院在执行乐陵市邦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建军、王建房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被执行人吕建军工资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