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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攀东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蒋治书与蒋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治书,蒋治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攀东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蒋治书,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居民,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蒋治贵,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治书诉被告蒋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治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治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由蒋治书1416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竹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