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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行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蒙明华与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明华,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2行终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明华,男,1956年9X月XX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农民,住广东省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仁化县仁化镇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卫财,镇长。委托代理人:邹孟宏,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明华因与被上诉人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江镇政府”)人事争议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24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而本案“长江镇政府”并未对蒙明华作出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因此蒙明华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一,本案蒙明华与“长江镇政府”所签订的《聘用干部合同书》与《续聘合同书》是当时社会体制的特定产物,蒙明华因上述两份合同而成为“长江镇政府”下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仁化县长江镇农业机械管理站的一名聘用制干部。蒙明华、“长江镇政府”因上述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于蒙明华所述的《合同法》、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所调整的范畴,而应适用1992年8月5日所施行的“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聘用制干部在维护聘用合同和解聘、辞聘等方面发生争议时,先在企业内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企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报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仲裁。因此,蒙明华与“长江镇政府”之间因聘用合同产生纠纷应当按上述要求办理。第二,蒙明华诉讼请求要求撤销“长江镇政府”对其作出的清退处理决定,无事实依据。首先,“长江镇政府”当庭明确否认对蒙明华作出清退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其次,蒙明华也未向法院提供“长江镇政府”对其作出了清退处理决定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而只是以长江镇信访办公室对其信访作出的信访答复中的回复内容作为依据而认为“长江镇政府”对其作出了清退处理决定,证据不足,对蒙明华该对事实陈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蒙明华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蒙明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此案因历史原因,比较特殊复杂,“长江镇政府”有曲意理解及故意篡改“仁机编字(2001)04号文的嫌疑,甚至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可能,有行政干预的因素。蒙明华曾向法庭提出要求调取本案关键性的证据材料“仁机编字(2001)02、04号文”(因“长江镇政府”拒绝提供)。法庭没有调取这些文件,以致出现证据不足,有违程序,产生误判。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依据“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应予仲裁解决的裁定。二、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以“被告不承认对本人作出清退处理,法庭以本人起诉理由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裁定。本院查明:1992年3月1日,蒙明华与“长江镇政府”、仁化县长江镇农业机械管理站签订一份《聘用干部合同书》,约定:“一、聘请单位决定聘用蒙明华同志为本站(所)干部……聘用期限为3年,从1992年3月1日至1995年3月1日止;二、政治待遇,聘用期间,受聘者政治上享受国家正式干部待遇,工作上行使国家干部的职权……三、月工资参照同级国家正式干部工资执行;四、户口、粮食关系不转,保留责任田,本人粮油、副食品按国家正式干部标准供应;五、受聘干部在聘用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福利待遇……七、聘用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受聘者回原地参加生产,不再享受上述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不保留干部身份,解聘时,由聘请单位按受聘者在任职时间以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一次计发生活补助费……”合同签订后,蒙明华成为“长江镇政府”下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仁化县长江镇农业机械管理站的一名聘用制干部。1995年3月1日,蒙明华与“长江镇政府”、仁化县长江镇农业机械管理站再次签订《续聘合同书》,约定:“一、聘用单位决定继续聘用蒙明华同志为本单位聘用干部……续聘期为5年,妈从1995年3月1日起至2000年3月1日止;二、续聘期间工资晋级与同级国家干部相同,在奖惩、职权、提拔和政治待遇等方面,按原《聘用干部合同书》的规定执行……”2001年8月31日至2001年9月18日,仁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文件)的精神,印发了仁机编字(2001)02号“关于印发《仁化县镇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仁机编字(2001)04号《关于镇级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再次补充说明》”、“仁机编字(2001)05号关于《长江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文件,“长江镇政府”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再保留蒙明华所在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2013年11月,蒙明华得知自己不能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访,2014年5月13日蒙明华的信访要求转移仁化县调查处理。2015年11月10日,仁化县长江镇信访办公室向蒙明华作出了《关于要求政府解决购买社保的答复》,该答复第二页倒数第二自然段陈述“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镇级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再次补充说明》(仁机编字(2001)04号),文件第一大点对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干部(招聘干部)合同期满的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三小点,合同期满或在合同期内,本人自动离岗的,作为清退处理。”2016年5月12日,蒙明华以“长江镇政府”对其作出了清退处理决定,违反了《合同法》、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违反了现行的《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应予撤销,并由“长江镇政府”补发应发的工资及办理社保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要求“长江镇政府”撤销仁化县长江镇政府依据仁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镇级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再次补充说明》(仁机编字(2001)04号文)对蒙明华作出清退的处理决定,并补发应发的工资和为蒙明华办理社保。另查明:仁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的仁机编字(2001)05号《关于〈长江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三条有关“镇事业单位设置”第2目记载有关:“2、不再保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利管理站,组建农业服务中心,定编7名。”等内容。本院认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于2011年8月15日修订公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调整,依该规定的程序维权。本案蒙明华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长江镇政府”撤销对蒙明华作出清退的处理决定,并补发应发的工资和为蒙明华办理社保。而有关合同表明,蒙明华属于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蒙明华可以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其与“长江镇政府”之间因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于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蒙明华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有关:“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蒙明华的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蒙明华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粤0224行初1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蒙明华的起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