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劳亚康与张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亚康,张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劳亚康,男,汉族,1951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张广春,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吴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劳亚康与被执行人张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吴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限张广春付清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61957元及利息7693元(从2010年5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起诉后利息仍按约定的年利率4.9%以尚欠本金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693元。因被告逾期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恢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佩审判员 占国锐审判员 张国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