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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良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良,肖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4022号申请执行人郑良,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执行人肖占国,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郑良申请执行肖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1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肖占国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1320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崔文生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滑 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