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覃光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光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273号罪犯覃光雷,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百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光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2008)桂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覃光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55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光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4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光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光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28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光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覃光雷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光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21.7分;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光雷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光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光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龙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李 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