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3民初4642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峄山镇黄村*号。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被告:姬某甲,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黄某与被告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犯寻衅滋事罪现在邹城市监狱服刑,本院在邹城市监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姬某丙;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底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后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姬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建立起牢靠的感情基础,婚后也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现双方分居已长达连年,这进一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完全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解脱痛苦的生活,曾于2016年2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某起诉离婚。后考虑到被告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以及孩子的权益,原告向某提起撤诉申请,贵院(2016)鲁088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至今未恢复,也根本没有和好的余地。为此员工为解除痛苦的婚姻生活,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姬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不知道,没理由。有和好的可能,我没进监狱前,两人感情好,我进了监狱后,她才提出与我离婚,我现在好好改造,出去后好好与她过日子。我还有两个多月,明年一月份就出去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底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姬某乙。原告曾于2016年2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考虑到被告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以及孩子的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出具的(2016)鲁088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起诉。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建立起牢靠的感情基础,婚后也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现双方分居已长达连年,这进一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完全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并保证出狱后好好过日子。本院认为,原、被告2008年确立了恋爱关系,两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婚前生育孩子,可见二人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因被告犯罪被判刑,但是被告现在服刑即将结束,并且保证出来后好好过日子。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来看,只要原告原谅被告的过错,二人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并未真正破裂,应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姬某甲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洪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