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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221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韩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淑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