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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与龙华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龙华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673号之二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第23号之六、之七(B)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681963141。法定代表人:叶韧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华均,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华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海波审 判 员  李月明人民陪审员  梁始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