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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仲喜亮与宣成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喜亮,宣成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仲喜亮,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薛翠明,住所地靖宇县。被执行人:宣成琨,住所地靖宇县。申请人仲喜亮与被执行人宣成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仲喜亮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仲喜亮与被执行人宣成琨于2016年10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宣成琨给付申请人仲喜亮欠款30万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5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25万元,案件受理费1450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此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