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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沈阳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孝,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黑化集团亚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单位),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隋继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1]富经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50294.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沈阳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欠沈阳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241744.60元;案件受理费8550.00元,合计250294.60元。经双方协商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废钢以物抵债,废钢每吨单价1430.00元,共175吨抵偿所欠上述货款250294.60元。于2016年11月8日前履行完毕。若黑龙江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沈阳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额主张货款250294.6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1]富经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圣智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