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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秋紫与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王秋紫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民终3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817北路89号贤南商厦5层04#、06#、07#、08#、12#、13#室。投资人:吴荣茂,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紫,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华仁美容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王秋紫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278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仁美容门诊部的投资人吴荣茂、被上诉人王秋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仁美容门诊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2、依法驳回王秋紫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王秋紫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王秋紫本人未到庭,虽有提交其身份证作为证据使用,但至今均未出具原件进行核对,不能证明本案起诉系王秋紫的真实意思表示。二、王秋紫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涉案照片系其本人,但是王秋紫并无证据证明涉案照片系其本人。相反,通过肉眼观察即可辨别出涉案的照片与所谓的王秋紫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相差悬殊,根本无法确认系同一人。三、华仁美容门诊部与本案不存在关联。王秋紫所谓的华仁美容门诊部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公证书》上http://www.huaren888.com的网页版权所有者是“华仁(国际)医疗美容连锁”,而网页名称上显示的是“福州华仁整形美容医院”,一审法院判决华仁美容门诊部承担侵权责任明显错误。四、王秋紫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诉状中所述的内容,其所谓的演员身份及参加过相关影视的演出、自称其形象已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均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但一审法院径直认定王秋紫系具有知名度的青年演员,显属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改判。五、涉案照片属于合法使用,一审法院认定华仁美容门诊部承担侵权责任明显错误。六、一审法院认定华仁美容门诊部侵犯王秋紫肖像权、名誉权明显错误。王秋紫提供的《公证书》的相关文章内容上看,并未提及涉案照片人与整形之间存在联系,更没有对涉���照片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王秋紫诉称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华仁美容门诊部公开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应予以改正。王秋紫辩称,一、案涉网站系华仁美容门诊部所有。案涉网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是华仁美容门诊部的住所地,载明的联系电话是华仁美容门诊部的联系电话。(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3368号公证书有关被公正的网站部分第21页明确载明案涉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华仁美容门诊部。二、华仁美容门诊部在该网站上使用的照片是王秋紫的。演员是出现在银屏上的公众人物,易于被大众熟知,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案涉网站中使用的照片与王秋紫提供的网络图片,只需用肉眼比对即可看出两者明显一致。华仁美容门诊部虽然主张照片人物并非王秋紫,但是未能提供���据,也没有举证说明其网站上使用的照片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三、华仁美容门诊部未经王秋紫许可,且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该网站上使用王秋紫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是侵犯王秋紫肖像权的违法行为,而非华仁美容门诊部所称的合理使用,华仁美容门诊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秋紫是演员、公众人物,而华仁美容门诊部使用王秋紫照片的位置明显会造成公众对王秋紫的误解,不但侵害了王秋紫的权利,而且会给王秋紫造成精神损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华仁美容门诊部的上诉请求。王秋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仁美容门诊部立即删除使用在网站中的王秋紫照片以停止侵害;2.华仁美容门诊部于每晚19:35至20:00之间在福州电视台新闻频道(电视频道)以声文的形式连续一个月公开道歉,每次公开道歉的时间不短于5分钟;并在《海峡都市报》、《福州日报》报纸的第一版面上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面积不小于10cm乘以10cm且内容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王秋紫公开道歉;3.华仁美容门诊部向王秋紫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80000元;4.华仁美容门诊部赔偿王秋紫为制止华仁美容门诊部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暂定)1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仁美容门诊部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秋紫系中国内地女演员、模特,华仁美容门诊部在其宣传网站刊登的“福州华仁整形做双眼皮价格”、“大饼脸变形,我的瘦脸蛋”、“瘦脸针告别圆圆脸”三篇文章中,擅自使用王秋紫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它整形类项目的介绍。王秋紫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14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方正公证机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了保全,公正内容记录在公证书上。同时,王秋紫委托代理律师进行诉讼期间,代理律师支出交通费与住宿费若干。另查,华仁美容门诊部目前已将王秋紫照片从上述网站上撤下,为此,王秋紫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华仁美容门诊部在涉案网站上使用王秋紫的照片用于文章的配图,目的是宣传其经营的整形项目,属于营利性宣传活动。因华仁美容门诊部在上述营利性宣传活动中使用王秋紫的照片并未取得王秋紫的同意,故华仁美容门诊部侵犯了王秋紫的肖像权,华仁美容门诊部应就此承担肖像侵权责任。王秋紫要求华仁美��门诊部在电视台、《海峡都市报》、《福州日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不尽合理,故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华仁美容门诊部在其主办的网站http://www.huaren888.com的第一页登载书面道歉。关于王秋紫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本案王秋紫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且无法查明华仁美容门诊部使用王秋紫的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双方也未就此达成一致,但王秋紫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演员,故一审法院根据王秋紫的知名度、侵权照片使用位置等情况酌情确定王秋紫的经济损失为25000元。关于王秋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由于华仁美容门诊部使用王秋紫的照片的位置为该医院整形项目介绍,该行为会对王秋紫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5000元。王秋紫要求华仁美容门诊部赔偿公证费、代理律师差旅费等维权成本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使用王秋紫肖像一事在其主办的网站http://www.huaren888.com的第一页登载书面道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二、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秋紫经济损失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王秋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诉讼费6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5元,由王秋紫负担142.5元、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2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华仁美容门诊部提出王秋紫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无证据证明本案起诉系王秋紫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王秋紫与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郑桂贤律师签订委托书,委托律师提起本案,王秋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华仁美容门诊部主张本案起诉并非王秋紫真实意思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华仁美容门诊部虽对涉案照片是否为王秋紫本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照片系他人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照片为王秋紫的肖像,并无不当。关于华仁美容门诊部与本案不存在关联的上诉理由,从现有证据看,http://www.huaren888.com网页出现华仁(国际)医疗美容连锁、福州华仁整形美容医院的两个企业名称与华仁美容门诊部具有较强的相同特征,华仁美容门诊部亦在二审庭审中承认网页上的号码是其所使用的号码,网页上显示福州华仁整形美容医院的地址与华仁美容门诊部的注册地址一致,现华仁美容门诊部主张涉案网页与华仁美容门诊部无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华仁美容门诊部作为一家营利性机构,未经王秋紫同意而擅自使用王秋紫的肖像图片在网站上发布图文宣传进行广告宣传,并非出于新闻报道、社会公益和社会秩序等需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行为已侵犯了王秋紫��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仁美容门诊部主张涉案照片属于合法使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王秋紫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演员符合事实,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华仁美容门诊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