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丁某、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丁某,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438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丁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荷花园中环大厦B座11FA。法定代表人王西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丁某、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