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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红霞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红霞,武万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4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红霞,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万海,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周红霞因与被申请人武万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红霞申请再审称,赵金山、武万海为同一辆车×××的双班司机,一审法院对赵金山、武万海各赔偿6天计算正确。二审法院未考虑4天双班司机出行的事实,这4天不管是谁接班,应该从赔偿损失中扣除4天。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不正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实际修理3天,加上7天的法定春节假期,武万海的误工期限应为10天。考虑到武万海在事故车辆维修前有上路行驶的事实,两审法院酌情确定武万海的合理误工时间为6天,并无不当。由于武万海的承包金和停运损失属于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故武万海的承包金和营运损失应当由造成事故的全责方周红霞承担。周红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红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