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178号原告:邹某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建山镇。被告:邓某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