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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178号原告:邹某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建山镇。被告:邓某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