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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汶上县金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金泰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16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阳四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601682537。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哲,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金泰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汶上县金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宪审 判 员  席建霞代理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