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与沈巍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沈巍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951号原告: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方家河头村。组织机构代码:L0446146-4。经营者:陈亦明,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厂长,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巧,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巍,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诉被告沈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计771.50元,由原告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