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荣章、张秋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章,张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胡荣章,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张秋芬,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胡荣章与被执行人张秋芬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特3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账户,待扣划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7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