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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山东银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明石鸿方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明石鸿方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3214号原告山东银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军屯乡人民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82520889。法定代表人薛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明石鸿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100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60923032。法定代表人郭春芳,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陈纪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银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明石鸿方投资合伙企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银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银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杜美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开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