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志锋与杨跃兵退伙协议纠纷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锋,杨跃兵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2004号原告王志锋(峰),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杨跃兵,男,汉族,原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熊道松,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王志锋与被告杨跃兵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志锋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王志锋负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