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无锡建圆建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紫光星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建圆建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紫光星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6155号原告无锡建圆建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835292XG,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迎宾南路17号17楼。法定代表人顾恒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茂根,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紫光星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0276220T,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180-32-201。法定代表人王依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建圆建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圆建方公司)诉被告无锡紫光星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圆建方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圆建方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圆建方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建圆建方公司预交),由建圆建方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丛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