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刑初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决定逮捕,2016年4月19日被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决定逮捕,2016年4月19日,被决定取保候审。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兴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依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龚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李某等一行六人从安徽省搭乘长途客车到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到达哈尔滨市后孙某某、唐某某、孙某某三人骑着从安徽省托运到哈尔滨市的摩托车分别驮着龚某某等三人来到黑龙江省依安县。次日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等人到依安县周边各村屯以收古钱,收长头发名义招揽附近的村民,待聚集多人后,男的以会看相、算卦、破灾为由给村民算卦,男的在算卦、破灾时,女的为其望风和搭话,每次算卦骗的钱财金额不等。截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钟某某等16人的钱财共计6120元,被告人唐某某诈骗被害人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焦某某、宛某学等8人钱财共计5320元。2015年12月7日,孙某某、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主动上缴赃款5000元。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不辩解,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不辩解,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均系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农民,二人于2015年7月3日来到黑龙江省依安县,自2015年7月4日至7月14日期间,二人驾驶摩托车分别到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德宝村,依安县新发乡福来村,依安县中心镇团结村、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依安县双阳镇双信村,先以收古钱币和头发名义吸引村民,待聚集人数多时,孙某某、唐某某分别利用封建迷信手段以会算卦为由骗取村民钱财,孙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某、龚某某分别在一起实施犯罪,共骗取李某、钟某某、吴某某、毕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赵某某、楚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姜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16名被害人钱财金额合计人民币6120元。唐某某与龚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共骗取宛某学、��某某、历某、仲某某、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焦某某等8名被害人钱财人民币5320元。1.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孙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骗取被害人李某(女,时年30岁)200元、钟某某(男,时年51岁)60元、钟凤合(男,时年55岁)230元、吴某某(女,时年48岁)100元、毕某某(男,时年60岁)600元、王某某(女,时年45岁)300元、王某甲(男,时年52岁)800元。2.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均另案处理)来到依安县新发乡福来村,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女,时年54岁)120元、吴某某(女,时年65岁)460元、赵某某(女,时年42岁)200元。3.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来到依安县阳春乡德宝村,骗取被害人楚某某(男,时年68岁)20元、陈某某(女,时年48岁)10���、史某某(女,时年71岁)1600元。4.2015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与龚某某来到依安县中心镇团结村,骗取被害人姜某某(女,时年48岁)1000元,来到依安县解放乡东胜村,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男,时年43岁)300元、郭某某(男,时年63岁)120元。5.2015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与龚某某来到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骗取被害人宛某学(男,时年42岁)500元、卢某某(女,时年51岁)200元、历某(男,时年46岁)400元、仲某某(男,时年34岁)960元、运某某(男,时年50岁)900元、刘某某(男,时年41岁)500元。6.2015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与龚某某来到依安县双阳镇双信村,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男,时年42岁)760元、焦某某(男,时年60岁)1100元。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主动向依安县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孙��某、唐某某还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又向被害人退赔了1420元,唐某某又上缴了其余违法所得32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涉案摩托车一辆(照片),证实二人作案时使用的车辆。(二)书证1.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写有“唐”字和1505580****手机号的字条二张,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实施诈骗时给被害人杨某某、焦某某留下的字条。3.扣押清单,证实孙某某、唐某某已分别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5000元。(三)证人证言1.被告人孙某某证言,2015年7月,其和龚某某、孙某某等人来到依安县,十多天中,其和杜魁侠驾驶一辆摩托车,龚某某和唐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孙某某和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的依安县阳春乡和拜泉县长春镇各村,到村里就喊收古钱和长头发,招揽老百姓,然后人多时其和孙某某等人就说会算卦、看房宅,然后骗钱,龚某某等人在外面放风,一共骗了一万五千多元钱,其分到五千多元。2.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其和孙某乙、孙某某等人来到依安县,住在新星旅店004房间,其和孙某乙驾驶一辆摩托车,孙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的阳春乡一个村,到村里就喊换古钱,招揽老百姓,然后人多时其和孙某某就说会算卦、看房宅,然后骗钱,孙某乙在外面放风,在阳春乡、拜泉县长春镇一共骗了五千六七百元钱。3.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其和孙某甲还有一个叫昆明(孙某某)的给人算卦骗钱,孙某甲提出来的,其跟着过来了,是2015年7月初从安徽省坐客车到哈尔滨市,在客车后备箱拉着摩托车,然后驾驶摩托车来到依安县,2015年7月14日,其和孙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昆明驾驶一辆摩托车下乡来到一个屯,昆明喊有没有卖古钱、老钞票、破手机的,村民来看热闹,孙某甲和昆明就说他们会算卦,其在外面放风看人,之后看见警察来了,其就给孙某甲打电话,孙某甲和昆明跑了,其跑了一段被抓住了。其和孙某甲在一起诈骗,二人偶尔和昆明一起诈骗,到依安县后除了下雨一两天剩下的每天都去村里,每次都先喊收头发和古钱币,召集老百姓,然后以算卦破灾名义骗钱,其被抓获时身上的5700元钱就是孙某甲分给的钱,都是骗来的。4.证人龚某某证言,其和孙某某、孙某某等人给人算卦骗钱,是2015年7月初从安徽省坐客车到哈尔滨市,在客车后备箱拉着摩托车,然后驾驶摩托车来到依安县,其和唐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孙某某和杜魁侠驾驶一辆摩托车,孙某某和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的阳春乡拜泉县长春镇各村,到村里就喊收古钱和长头发,招揽老百姓,然后人多时孙某某和孙某某等人就说会算卦、看房宅,然后骗钱,女的在外面放风,其分了六七千元。(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钟某某(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4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2日早上来了三个人,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一米七十多男子、一个五十岁岁一米六左右的男子,女的没注意身材,骑黑色摩托车来的,说看相,矮个男的说其房宅和坟地有问题,破一下,用纸写上符,其给60元。2.被害人李某(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8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2日中午上午来了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高个有点胖的男子、一个一米六十多四五十岁的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高个较胖的女子,去其家算卦,要400元钱,给了200元钱走了。走时留张纸条,写着“孙某某1595558****”。3.被害人钟凤合(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4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2日早上来了两男一女,男子一高一矮,驾驶两辆摩托车,矮个男的算卦说其女儿有灾破一下,用纸剪个小人,写张符,要330元钱,给230元钱走了,还给其一张纸条写着“孙某某,1373180****”。4.被害人吴某某(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4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2日来了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一米七十多男子、一个五十多岁一米六十左右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一米六十多的女子,说算卦,高个男的说其儿子有问题,破一下,到其家用纸剪个小人,要400元钱,給100元钱,还留张纸条,上面写着“孙某某电话1595558****”。5.被害人毕某某(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4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2日���了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一米七十多男子、一个五十多岁一米六十左右男子和一个五十多岁一米六十多的女子,说算卦,矮个男的说其家有人有病,破一下,到其家用纸画个符,要1000元钱,給600元钱。6.被害人王某某(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3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2日来了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一米七十多男子、一个一米六十左右男子和一个一米六十多的女子,南方口音,说算卦,矮个男的说其家孩子有问题,破一下,到其家用纸画个符,要300元钱,給300元钱。7.被害人王某甲(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3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2日骑摩托车来了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一米七十多男子、一个五十多岁一米六十左右男子和一个五十多岁一米六十多的女子,说算卦,矮个男的说叫孙某某,说收古钱币,村民围上后看面相,孙某某说其孙子有病,破���下,到其家用纸剪个小人,要1200元钱,給800元钱。8.被害人王某乙(依安县新发乡福来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3日上午10时来了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中等身材有点胖的男子、一个一米六十多四五十岁的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中等身材的女子,都是南方人,开始说收古钱币,后来说算卦,高个男的说其活到八十岁就一个人,破一下,用纸剪个小人,要120元钱。9.被害人吴某某(依安县新发乡福来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3日上午10时来了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中等身材有点胖的男子、一个一米六十多四五十岁的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中等身材的女子,都是南方人,开始说收古钱币,后来说算卦,高个男的说其活到八十岁就一个人,破一下,用纸剪个小人,要120元钱。10.被害人赵某某(依安县新发乡福来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3日上午10时来了两男一女,一个五十多岁中等身材有点胖的男子、一个一米六十多四五十岁的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中等身材的女子,都是南方人,开始说收古钱币,后来说算卦,高个男的说其丈夫有车祸,其儿子有牢狱之灾,破一下,到其家用纸剪个小人,要600元钱,給200元钱。11.被害人楚某某(依安县阳春乡德宝村4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4日早上来了一个五十多岁中等身材的男子、一个一米六十多较胖的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一米五十多的女子,五十多岁的男子说其儿子婚姻不行,说破一下,用纸剪个小人,要200元钱,给了20元。12.被害人陈某某(依安县阳春乡德宝村4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4日早上来了两男一女算卦,四五十岁,其算卦给了10元钱。13.被害人史某某(依安县阳春乡德宝村4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14日早上来了两男一女,外地人来算卦,一个男子说其儿子和孙子有灾,破一下,要2000元钱,给1600元钱。14.被害人姜某某(依安县中心镇团结村7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村里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六十多五十多岁秃顶,女的一米六十多四五十岁,都是南方口音,开始说收古钱币,人多时开始看相,女的在一旁帮着忽悠,两人说其家孩子犯“扫把星”,然后男的说能破,到其家屋里,用纸剪个纸人,用火烧了,然后要2000元,其给1000元。15.被害人王某某(依安县解放乡东胜村2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村里来了二男二女,都是南方口音,开始说收古钱币,人多时开始看相,有个男的说其儿子有灾,能破,到其家,画的符,然后要999元,其给300元。16.被害人郭某某(依安县解放乡东胜村2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村里来了二男二女,都是南方口音,说收古钱币,人多时开始看相,一个小个男的说其家孩子有牢狱之灾,但能破,到其家屋里,用纸剪个八卦,其给120元。17.被害人宛某学(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份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七十多高个白头发姓唐、女的一米六十多较胖短发,都是安徽的,说算卦,男的算卦说其家房宅有问题,破一下,到其家用纸剪个八卦,要了500元钱,女的和大伙聊天,还把各家事情用大伙听不懂的语言告诉男的。18.被害人卢某某(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份骑黑色摩托车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七十多较胖白头发、女的一米六十多五十多岁,都南方口音,说会算卦,男的算卦说其孩子婚姻有问题,破一下,要了200元钱。19.被害人历某(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份骑黑色摩托车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七十多较胖白头发姓唐、女的一米六十多五十多岁短发较胖,南方口音,说会看相算卦,男的算卦说其女儿结婚后会得病,破一下,剪个八卦小人,要了400元钱。20.被害人仲某某(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份骑黑色摩托车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七十多较胖白头发、女的一米六十多五十多岁短发较胖,南方口音,说会看相算卦,男的算卦说其房宅不好,得破一下,到其家剪个小人烧了,要990元钱,给了960元钱。21.被害人运某某(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份骑黑色摩托车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七十多较胖白头发姓唐、女的一米六十多五十多岁短发较胖,安徽人,说会看相算卦,男的算卦说其妻子有病灾得破一下,到其家剪个八卦和小人,要了900元钱。22.被害人刘某某(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1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份骑黑色摩托车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七十多较胖白头发姓唐、女的一米六十多五十多岁短发较胖,安徽人,说会看相算卦,男的算卦说其婚姻有问题得破一下,到其家在纸上搓出个平安字样,要了500元钱。23.被害人杨某某(依安县双阳镇双信村2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处骑黑色摩托车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七十多较胖方脸背头、女的一米六十多五十多岁短发较胖,南方口音,说会看相算卦,男的算卦说其会出车祸,得破一下,到其家在纸上剪个小人,要660元至1000多元钱,给了760元,留个电话,写着1505580****。24.被害人焦某某(依安县双阳镇双信村2组农民)陈述,2015年7月处骑黑色摩托车来了一男一女,男的一米七十多较胖长头发姓唐、女的一米六十多五十多岁短发较胖,南方口音,说会看相算卦,男的算卦说其和其儿子会出问题,得破一下,到其妹妹家在纸上剪8个小人,要1100元钱,留个电话,写着“1505580****,唐”。(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其和唐某某说去东北做生意(指算卦诈骗),孙某某知道了,和其说想一起去,之后约定了时间,在马店镇集合,坐客车来到哈尔滨市,在客车后备箱拉着摩托车,然后驾驶摩托车来到依安县。2015年7月3日,其和媳妇李某,还有唐某某、孙某某、龚某某、一个姓杜的女人来到来到依安县,之后其岳母有病,李某回去了,孙某甲、孙某乙也来了,七个人,一般一男一女一伙,驾驶一辆摩托车,去的村屯里就喊换古钱,招揽老百姓,然后人多时女的套话,男的就给村民看面相,说会算卦、看房宅,然后骗钱,九天其一共骗了大约8000元钱左右。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孙某某提出来的来依安县,其跟着过来了,其和龚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还有孙某某媳妇、一个姓杜的女人六个人2015年7月初从安徽省坐客车到哈尔滨市,在客车后备箱拉着摩托车,然后驾驶摩托车来到依安县,一同来到依安县,大约2天后孙某某媳妇因为母亲有病回去了,接着孙某甲、孙某乙也来了。其和龚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一个屯,喊有没有卖古钱、老钞票、破手机的,村民来看热闹,女的负责向老百姓套话,男的算命破灾骗钱,看完老百姓面相就说有灾有坎,然后去老百姓家剪个小人或者用纸写个符,其利用算命骗了5000多元钱,后来听说孙某甲被抓了,其就离开依安县了。(五)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李某、钟凤合、毕某某、钟某某辨认,孙某某及孙某某、龚某某系2015年7月12日诈骗其钱财的人;经被害人王某乙、吴第荣、赵某某辨认,孙某某及孙某甲、孙某乙系2015年7月13日诈骗其钱财的人;经被害人楚某某、陈某某、史某某辨认,孙某某及孙某甲、孙某乙系2015年7月14日诈骗其钱财的人;经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辨认,孙某某系2015年7月诈骗其钱财的人。经被害人宛某学、卢某某、历某、仲某某、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焦某某辨认,唐某某、龚某某系2015年7月诈骗其钱财的人。(六)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主动投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多次诈骗,部分被害人系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亦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红臣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杨文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婧本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