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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德州市信诚名酒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信诚名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民催13号申请人德州市信诚名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方家园17号楼一层1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孙福臣。申请人德州市信诚名酒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11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德州市信诚名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30005220577814,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4.8894万元整,出票人为德州市信诚名酒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营业部,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州市信诚名酒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信诚名酒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 伟审 判 员  丁 文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