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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尤双利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尤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503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宏伟。委托代理人姚德成。被执行人尤双利,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2015)38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尤双利未经批准,于2015年1月擅自占用麦积区甘泉镇屈坪村集体土地357平方米,用于修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治理耕地,恢复种植条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共处罚款3570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5年10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尤双利天国土罚字﹝2015﹞38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惠芳代理审判员  鲁文强人民陪审员  于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中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