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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华年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甄利国,庞卫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好年纸业有限公司,深圳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甄利国,庞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财保208号申请人深圳市好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林春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博仁,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胡万明,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深圳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甄利国。被申请人甄利国,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庞卫东,身份证住址广西浦北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6664.36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出具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甄利国、庞卫东名下价值286664.36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涯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