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秀胜与项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胜,项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6657号原告:陈秀胜,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项珊珊,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秀胜诉被告项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项珊珊于2014年10月27日原告借款4万元,该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珊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陈秀胜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项珊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人民陪审员 陈 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一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