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安琼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安琼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55号罪犯王安琼,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务农。原住贵州省从江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从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安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个月,于2011年10月9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7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安琼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安琼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