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霍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凤菊申请执行张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菊,张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霍执字第946号原告陈凤菊,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虎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陈凤菊申请执行张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霍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