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卢惠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56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卢惠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61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87400E。负责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慧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洁连,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卢惠山,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卢惠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咏华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雷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