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强、但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但宏,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但宏,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浩,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执行人但宏、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