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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阴法庆,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法庆,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997号原告:阴法庆,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付文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开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法庆与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阴法庆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法庆撤回对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30,104元,由原告阴法庆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