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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初字第843号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罗大庸。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苏利国。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年月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计1852元,由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粟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