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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万丰德肥料有限公司于被执行人郑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万丰德肥料有限公司,郑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丰德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霞,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喜良,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丰德肥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7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谢兴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清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