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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任宝宝诉王井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宝,王井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任宝宝,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沟西村。被执行人王井泉,男,约49岁,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前坝村4队。申请人任宝宝诉被执行人王井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任宝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