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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承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郑承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007号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中路55号之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6008404-4。法定代表人:胡春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荷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承福,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承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