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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米新华、代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米新华,代绒,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号。被执行人米新华。被执行人代绒。被执行人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号高新丹峰国际*幢*****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被执行人米新华、代绒、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9172号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1308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2864.11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米新华、代绒、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米新华名下登记有轿车一辆。2016年10月21日,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米新华名下车辆的登记手续,但车辆行踪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米新华、代绒、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未受偿142864.1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