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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红道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红道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676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红道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家村*组。法定代表人:陈知道,该站市场经理。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法定代表人:彭永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俊超,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红道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红道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红道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星颖1616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