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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永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永近,刘霞,赵继兴,吕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永近,男,生于1973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霞,女,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继兴,男,生于1976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吕庆东,男,生于1973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永进、刘霞、赵继兴、吕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吕庆东名下有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高永近孩子常年患病,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