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7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泳豪与谭伟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泳豪,谭伟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7112号原告李泳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74。被告谭伟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17。原告李泳豪诉被告谭伟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4095元及利息8878.13元(暂计至2016年7月,共三个月,利率按年17.4%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4095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5日到2016年12月4日,年利率36%,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利息。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被告违约,5、6、7月三个月均没有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一方面催促被告依约支付利息,另一方面了解被告经济状况以及偿还能力和意愿,但被告一直回避,至今三个月无法联系。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但损害原告的利息收益,而且严重危害借款本金的安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期限予以确认。另查明: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借款人应于2016年12月4日前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债权到期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9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秋华代理审判员 赖 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