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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邓学强、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学强,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学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尉弘,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邓学强因与被申请人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学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案外人曹红艳有代理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涉案房屋系申请人之父邓文满于申请人与曹红艳婚前所建,曹红艳并无以邓学强名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本案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提出再审申请,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曹红艳与邓学强系夫妻关系,属该家庭成员,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所在申刘庄村村民的房屋进行征收前作了宣传,并将由该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形式告知了全体村民,故原审认定曹红艳代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曹红艳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亦理据不足。邓学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学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彦民代理审判员  白云翔代理审判员  孟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邸 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