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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与王金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王金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211号原告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梁宝成,该处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庆,男,汉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苟各庄镇枣林庄一村人,住。原告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诉被告王金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被告王金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诉称,位于任丘市枣林庄村南的枣林庄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家重点水利枢纽工程,所占土地已经以划拨的方式归原告使用,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擅自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经原告多次劝阻无效,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水利工程的安全,一旦汛期为临,造成险情后果不可估量。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金庆拆除建在原告土地上的房屋。被告王金庆辩称,原告说有该土地的使用证,被告持怀疑态度,1964年以来,原告共占地4212亩,至今没有赔偿,村里多次向上面申请,提出给付补偿,任丘市水利局为此也向沧州做出过申请,被告认为现在原告所占土地应该是枣林庄的土地。被告盖房的时候,原告方去了,也照了相,但没有说不让盖房,且四孔闸离得也远,被告不认为会造成什么险情。经审理查明,枣林庄水利枢纽工程位于任丘市苟各庄镇枣林庄一村,共计使用土地面积478.4亩,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原告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土地使用证号为:任划国有(94)字第131号。被告王金庆未经原告同意,在该土地范围内的船闸围墙附近修建了两间砖混结构房屋,总面积约54.4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枣林庄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示意图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枣林庄水利枢纽工程系国家重点工程,维护着相关水域的水利安全,该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原告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被告王金庆未经同意在工程占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汛期来临可能影响致水利枢纽设施的正常运行,且侵害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对原告的正当权益构成妨害。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法建筑,主张合法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枣林庄水利枢纽工程占地范围内修建的两间砖混结构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金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冬辉审 判 员  赵洁涛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