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艳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10号原告:王艳。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钟金翁,执行董事。原告王艳与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王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