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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艳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10号原告:王艳。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钟金翁,执行董事。原告王艳与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王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