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尹凤静、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尹凤静,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凤静,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宋磊,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凤静、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磊名下汽车一辆以及被执行人尹凤静名下汽车两辆。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