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张希查、黄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张希查,黄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045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617785J。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翁文新,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查,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葛,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希查、黄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张希查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630元及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黄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2日,被告张希查由被告黄葛担保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委托借款保证合同》1份,约定:被告张希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借款利率为月13‰,按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包括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按约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借款。被告张希查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到2016年6月20日止,被告黄葛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希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630元及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黄葛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1元,减半收取1735.50元,由被告张希查、黄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来自